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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病毒的目标比特币算不算犯罪:被抓到还是要判刑,但犯罪不是勒索

imtoken正版 2023-05-07 05:40:59

2017年5月24日消息,自本月12日起,勒索软件“WannaCry”席卷全球,成为近年来范围最广的网络安全事件。 “WannaCry”是蠕虫和勒索软件的组合。它利用早期 Windows 版本中的系统漏洞进行攻击。受攻击计算机中的文档、照片、程序和其他文件被加密。用户需要支付比特币赎金才能取回,否则文件将被加密。彻底删除。

勒索软件和比特币都不是新事物。近年来,被称为“数字绑架”的勒索软件、蠕虫病毒、DDOS攻击等黑客和破坏活动的相关案例呈线性增长趋势。产业链已形成。 “数字绑架”逐年增长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产品,自 2010 年首次公开交易以来,价值一路飙升,成为抢手的投资产品。同时,由于其匿名性,无法识别用户信息,比特币已成为暗网、毒品、洗钱等非法交易的抢手交付方式。 “WannaCry”活动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正式进入主流公众视野。

什么是黑客犯罪?

黑客攻击是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四种罪名。

2013年9月,黄某以VPN拨号方式非法侵入浙江省政府内网,租用服务器,利用黑客攻击软件扫描入侵长兴县政府、舟山市政府、湖州市卫生局30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等政府服务器,通过软件工具扫描出上述服务器下易受攻击的主机,植入大量恶意程序。后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本罪的重点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015年3月15日,何某通过互联网侵入北京阿里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下载该公司虚拟机账号密码11506套。后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旨在入侵系统,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帐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或控制特殊系统之外的计算机系统行为。

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黄某利用自己的电脑在互联网上向QQ群中的其他人出售了可以入侵和控制网站服务器的webshel​​l木马程序。他通过支付宝进行了49笔交易,获得了非法信息。收入10260元。经司法鉴定,该程序利用网站漏洞获取网站服务器文件的读、写、修改、删除权限。后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收费旨在规范黑客工具的提供。

2014年4月至5月,刘某为了赚取广告和推广费用,编写了一个破坏性程序,并将上述程序上传到互联网,经检测比特币犯罪涉及罪名,该程序可以捕获已登录的QQ客户端。用户的QQ号和Clientkey、登录QQ群管理、上传程序链接到群分享、通知群成员等,具有自动复制传播的特点比特币犯罪涉及罪名,导致3万余QQ用户被感染。程序运行后,被感染用户电脑自动下载并隐藏10余款推广软件。后来他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种犯罪在实践中是最常见的。对系统及系统内信息的删除、修改,影响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或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性程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以这个罪名进行评估。

黑客通常会因索要钱财而受到怎样的惩罚?

在实践中,黑客勒索财产的比较常见的方法是DDOS攻击(利用受控傀儡机占用网络资源,使目标系统无法正常服务)和勒索病毒。敲诈勒索罪。

黑客找钱可以分为两步:

第一步:通过网络攻击和病毒植入等手段影响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和正常运行。以“WannaCry”为例,蠕虫类勒索软件可以复制、传播和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在特定触发条件下(7天不支付赎金)破坏系统数据,以及被攻击和感染计算机的软件或硬件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不论犯罪因素的多少)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

第2步:威胁网络攻击、阻止正常运行、删除数据、向主机、网站运营商等利益相关方索要钱财为目的以威胁或胁迫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产的犯罪。

因此,黑客犯了两项罪行,并牵连到刑法理论;对于牵连的犯罪分子,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应以重罪论处。这是因为,虽然谋取金钱的黑客同时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勒索金钱罪,但其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选择一个更严厉的句子来申请。

这解释了为什么会有两个判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取决于受影响的计算机系统的数量、经济损失和系统无法运行的时间;敲诈罪取决于索取的金额。不同的案件事实和不同的证据表现,决定了具体案件中哪种罪的量刑更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

有敲诈勒索罪吗?

《WannaCry》中的黑客索要比特币,这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

这里隐藏着一个法律专业问题: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产品,其法律本质是财产还是电子数据?如果仅将比特币视为电子数据而不是刑法中的特定财产类别,索取比特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Q币、网络账号等都是虚拟财产,学术界主流观点是应该将其纳入“财产”范围,但总体态度是实用圈子趋于保守。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相应起草人表示,盗窃虚拟财产不应以盗窃罪论处,主要考虑虚拟财产的本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将其解释为财产,超出了法律解释的合理范围,难以从操作层面解决金额计算问题。

比特币不同于传统的虚拟财产。它不依赖运营商,交易过程不可逆,具有强大的货币属性,但也面临上述考虑。随着黑客犯罪的高发,网络安全成为新时代的焦虑,急需司法解答。如果将比特币通过扩展解释解释为财产,将可交易性作为财产的基本属性,虽然可以解决紧迫的问题,但也存在触犯刑法的谦虚。

同时,在国家监管层面仍对比特币持谨慎观望态度,将其定位为“虚拟产品”,禁止金融机构参与交易的情况下,刑事司法直接将其定位为财产,难免有轻率和越位的嫌疑。

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审慎克制是恰当的,暂时不包括在传统“财产”的范围内。 .